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应进一步增强网络保密观念,建立并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网络保密关。
第五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教学计算机机房的管理人员应经常对学生进行网络保密安全教育。
第五十三条 信息化中心管理校园网的关键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密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处理网络的安全和保密问题。
第五十四条 建有网络服务器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坚持网络安全和保密的日常检查。发现计算机系统出现泄密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校保密委员会、信息化处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上级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计算机安全保密执法检查,努力提高我校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水平。
第十章 涉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涉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学校涉密要害部门、部位;组织制定涉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与涉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组织协调对涉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定期检查涉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第五十八条 涉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的申请提出意见;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五十九条 涉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涉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建设项目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涉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备密码文件柜、碎纸机以及其他安全保密设备。对防范设备的有效性应经常进行检查。
第六十条 涉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控制进出人员,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涉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人员确需进入或参观涉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应由承办人事先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外来人员进入涉密要害部门、部位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后,报学校保密办审批,并登记备查。进入涉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应由涉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单位事先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其工作时需有涉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在场。
第六十一条 涉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涉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存储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涉密要害部门、部位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未经校保密办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第十一章 涉密会议的保密管理
第六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及学校机构调整、人事安排、晋升、重大决策、重要科研技术等内容的会议,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确定的与会人员名单通知出席,严禁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第六十三条 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或未公开的事项。没有传达任务的会议内容不得擅自传达。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校务会及其他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党政办公室要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要由专人保密,按期归档。在保密期限内或未公布前不得向无关人员借阅。
第十二章 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第六十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保密观念。
第六十六条 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抓好涉密人员的上岗、在岗、离岗(转岗)的保密教育。
第十三章 奖 惩
第六十七条 在保密工作中凡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积极保护国家秘密安全者。
(二)对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揭发者。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者。
(四)在保密管理和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第六十八条 凡丢失、泄露、窃取国家秘密或我校工作秘密的,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我校的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保密法规,丢失或泄露秘密及以上文件、资料并造成损失后果者。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泄露、窃取国家秘密或学校工作秘密者。
(三)对检举、揭发其泄露、窃密行为打击报复者。
(四)紧急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国家秘密或单位工作秘密遭受重大损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