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保密局保密工作制度(23项保密制度,非常全面)

保密制度 时间:2020-02-26 手机网站

1、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4、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5、不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6、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7、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8、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9、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10、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2.会议保密制度

 

1、召开涉密会议时,会前要与保卫、保密部门联系,共同拟定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规定保密纪律。

2、涉密会议应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传达会议内容。

3、涉密会议的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或上级的要求办理,不得擅自扩大参会人员的范围。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议场所,对需列席的参会人员应及早将名单呈报主管会议的领导审定。

5、凡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参会人员不得记录,并不得携带录音机、录像机、手提式电脑等在会场擅自录音录像。

6、对会议形成的秘密文件、资料要标明密级,会议结束时要及时回收。确需下发的,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

7、会议文件、资料应由会议秘书组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参会人员签收。参会人员带回的会议文件资料要及时交单位内收发员登记签收。

8、要严格会议宣传纪律,新闻宣传报道要经主办会议领导审查同意,严禁公开宣传报道会议的涉密内容。

9、会议结束时,承办会务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对参会人员的住所、会议室等进行检查,防止会议文件、资料及笔记本遗失。

10、对违反会议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承办会务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置并报告会议主管领导和当地保密部门以利妥善追查处理。

 

3.组织人事工作保密制度

 

1、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干部必须政治可靠,为政清廉,严党和国家秘密。

2、对干部的考察、呈报只限本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知悉,不得对外泄露。

3、对人事任免、调动未正式行文之前,知悉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4、对后备干部、党团组织发展规划等涉密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5、对已知悉和掌握的单位职工具体情况、党团组织年报、社团组织等涉密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6、对新调入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上岗前的保密教育。

7、对出国考察、访问、探亲、学术交流等人员要进行保密教育。

8、人事档案材料、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借阅或复制。

9、对检举、揭发材料,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承办管理,无关人员不得拆阅。

10、对上网的人事、党团组织、社会组织方面的信息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审签。凡为涉密的组织人事信息不得在公共计算机网上披露。

 

4.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1、从事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严格遵守保密法规。

2、在工作中不得泄露知悉的检举或控告材料内容。

3、未经批准,不得披露检举、控告各类集体或个人违法违纪案件的的具体材料内容。

4、不得泄露尚未公布或正在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涉密事项。

5、不得泄露正在查办的涉外案件的决策方案和具体案情。

6、不得泄露检举、揭发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害其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事项。

7、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和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材料存放在无保密措施的设施内。

8、不得泄露上级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直接交办的正在查处的案件详情及有关涉密事项。

9、不得泄露尚未公布或已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办的具体案情。

10、对泄露纪检、监察、信访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事项造成或可能造成工作被动且具有明显危害后果的要及时查清事实,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政法工作保密制度

 

1、政法干警必须政治可靠、立场坚定,具有高度的政治警性和牢固的保密观念。

2、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尤其要抓好新进干警和重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3、对秘密文件、资料、重大案件材料,必须指定专人管理。重要工作的安排部署,领导同志必须强调有关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纪律,防止泄密。

4、在案件侦察中不得泄露检举人、证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等具体情况,要确保检举人、证人的安全。

5、办案人员任何时候均不得泄露案件的侦破方案、技侦手段等国家秘密事项。

6、秘密文件资料、案件材料及工作笔记不得带回家中或给家属子女、亲朋好又阅看。

7、不准在私人通信或利用现代工具、公共场所和计算机公网上谈论或发布工作中知悉的秘密事项。

8、不得泄露政法机关内部机要通信、无线电通信和涉密计算机网络中的秘密事项。

9、对涉外案件和重大经济、刑事案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宣传报道或接受记者采访。确需宣传报道的,要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查批准,但不得泄露秘密事项。

10、因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给工作造成被动、不良影响或损害的,要视其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给予责任人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6.宣传报道工作保密制度

 

1、宣传报道工作要坚持党和国家确定的外宣工作方针,切实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人员要自觉维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安全。

2、重大新闻宣传工作要按照党和国家的规定和有关部门的授权统一发布,任何新闻单位和人员不得抢先发布或任意改内容。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宣传报道内部会议特别是涉密会议内容。

4、未经采访对象同意,不得擅自宣传报道被采访单位及有关人员提供的秘密事项。

5、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宣传报道政法工作中正在查办的大要案件内容。严禁泄露政法工作部署、行动方案、侦察和技侦手段等秘密事项。

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编、转载秘密文件、资料。

7、在采访、摄影、摄像、编辑新闻稿件或拍摄影视片、制作光盘作为公开宣传报道的材料中不得涉及秘密事项,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交被采访单位或当地保密部门审查同意。

8、提供新闻出版信息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出版物进行保密审查。对是否涉及秘密的信息界限不清楚时,应及时送交主管部门或当地保密部门审定。

9、提供新闻出版信息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在向境外邮寄稿件或发送电子邮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10、对境外新闻机构记者到本地采访时,必须事先到本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所出具的采访对象和事宜提供有关信息,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随意接访进行非法采访活动。

 

7.经济工作保密制度

 

1、经济保密工作,必须支持“即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为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不得泄露外贸出口成本和进出口商品亏损补贴等秘密事项。

3、不得泄露县以上中长期经济计划、年度财政预、决算等涉密事项。

4、不得泄露对外谈判中内部掌握的谈判方案、价格底盘等秘密事项。

5、不得泄露对外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方案等秘密事项。

6、不得泄露统一对外、联合对外的具体措施办法等涉密事项。

7、不得泄露引进项目(包括利用外资项目)计划的使用外汇额度、批准用汇额度和外汇来源等秘密事项。

8、不得泄露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盈利与亏损的具体情况等秘密事项。

9、不得泄露正式或将要与外商谈判的进口商品的国内需求情况等秘密事项。

10、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后果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