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范围
(一)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类涉密文电。
(二)未经公布的涉及全市重大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安排部署;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年度预决算;重大经济信息、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和科研成果;大型的矿藏资源资料等。
(三)未公开发布的各种经济、资源、疾病、灾情,以及人事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四)不允许或未经公开的市政府领导在一些重要会议上的讲话;不允许或未经公开的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及形成的各类重要文件。
(五)市政府和研究室不允许公开和未经公开的干部选拔、任免、调配、惩处的文件。
(六)向上级请示报告未批复的文件。
(七)涉及有关领导以及案情重大的群众来信来访。
(八)未公开或未批准公开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府文件批阅单、文件、信息、信函以及其他各种材料上的批示。
(九)其他涉及市政府及研究室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管理
(一)各科室要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规则,对送印的秘密文稿和资料要妥善存放,及时销毁文件清样、废页和多余份数,严禁个人留存、抄录和外传。
(二)由秘书科负责,对秘密级以上文件的传阅要严格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随时掌握密件去向,防止密件丢失。阅读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私自摘录和引用。如工作需要复印秘密、机密级文件资料须经研究室主任批准,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发送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秘密级以上公文不得使用网络、传真机传输。
(三)研究室产生的秘密文件资料,一律由内部人员在涉密计算机打印,并设置加密措施,通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送文印室印发,不得进入互联网传输或存储。
(四)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涉及秘密内容的,在送有关领导签发前,需经分管副主任或副县级干部审查,按秘密内容确定“机密”、“秘密”等密级。
(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要严格保管,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不得擅自通过复印、传真、扫描、拍照、外借、上网等方式和途径扩散。
(六)销毁密件时,由秘书科负责登记造册,按程序审批,保密废纸必须送保密局定点的造纸厂销毁,不得出卖给废品收购站和私人收购者。
(七)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要与互联网计算机实行物理隔离,需要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的信息,由研究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查把关;严禁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网络传递秘密文件资料,不得用电子函件传递、传播、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
(八)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任何网络,做到“上网机不处理涉密文件、处理涉密文件的不上网”。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
(九)规范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对单位的涉密、办公、信息传递等不同用途的移动存储介质要进行严格区分、登记、建立移动存储介质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十)涉密计算机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研究室主任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三、保密责任
(一)市政府研究室主任对研究室保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副主任或副县级干部负主管责任,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保密工作,涉密人员对自己承担工作环节的保密工作负责。
(二)全体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不打听、不谈讨、不泄漏涉密事项,不在个人生活中涉及或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机密。凡调离本单位的,必须将所有负责的秘密文件进行清理,移交科室负责人和接替工作者。
(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凡情节轻微的,在研究室干部职工会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新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处理。
四、监督检查
(一)由市政府研究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负责,对研究室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三次,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经常开展保密检查,确保本科室保密工作不出问题。
(三)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经常对涉及自身的保密设施和措施进行自查自检,及时整改存在问题,严防泄密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