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本单位各科室及相关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本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和单位秘密信息及工作内部信息。
第五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工作信息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的工作信息。
(四)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泰山景区官方网站信息发布统一由法制办审核及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发布。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