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日常保密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保密级别为秘密,编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凡规划成果(含中间成果)中涉及人防指挥所位置、规模和等级以及其他涉密人防工程保密级别为秘密以上的内容,应按保密要求作适当处理,不得泄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删减涉密信息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在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
第三条涉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保密方案,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涉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参建各方签定保密协议,参建单位应层层建立保密责任制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涉密工程建设应建立保密档案。
第四条人防设备定点企业应加强各类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
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应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回有关资料。
南靖县人防办保密工作制度
一、总则
1、人防办(以下简称“本办”)保密工作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全办工作人员必须把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作为自己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2、本办保密工作由主任总负责,由分管保密工作的副主任具体负责,办领导个人负责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重大保密问题经办务会议研究决定。各股(室)保密工作由股长(负责人)负责,各工作人员按岗位具体负责。保密工作应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总结。
3、本办成立保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办务会负责,其成员由局主任、分管副主任、办公室和各股(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保密制度;制定和实施保密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各股(室)保密工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组织保密检查;追查泄密事件;承担办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办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保密工作事务。
4、本办把保密工作列为岗位责任制度管理和年度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遵守保密法规制度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奖励;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本办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属于工作秘密(内部事项)。工作秘密参照本制度管理,不得擅自泄露
以下所称“涉密”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和涉及工作秘密。
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实、变更、标志管理制度
1、《保密法》规定,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属于国家秘密。本办产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2、国密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3、本办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有关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采取“对号入座”的办法,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及时拟定密级后上报有审批权的机关确实。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4、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依据《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标明密级;属于国家秘密事项而不能标明密级的,应通知接触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5、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或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作很大改变的,应及时变更密级及其标志。国家秘密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或从全办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应及时解密,并标明“解密”字样。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和解密,必须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6、文电中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确定、变更或者决定解密,由该事项的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交主任或分管的领导审核批准。
7、本办领导和各股(室)负责人在安排工作任务时,应对该项工作任务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进行预见评估;认为可能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同时对接受工作任务的对象提出保密和定密要求。在领导提出定密和保密要求之后确定密级程序完成之前,承办人和相关知悉人员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8、各种文件、资料和会议记录及信息、简报等材料密级的确定应一事(件)一定。办务会议记录本按秘密级管理,本办值班记录本、信访接待记录本按内部事项管理。
三、密件、密品保密制度
1、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密件”)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以下简称“密品”)制作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严禁将密件、密品委托私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企业制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必须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保密期限、密级标志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及残留品,如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或半成品、底片、废品等,凡需要保存的必须按正式密件、密品同样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必须按密件、密品销毁规定及时销毁。
2、收发密件、密品必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分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参加涉密会议收到的密件必须妥善登记保管。
3、传递密件、密品必须交由专门的部门,如机要通信、机要邮政部门办理,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自己传递时必须选择安全的交通路线和交通工具,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4、使用密件、密品要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阅办密件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并有登记手续,不得带回家中。密件传阅应有专夹,不得横传,不得擅自留存。阅办密件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密件应入柜加锁。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必须对接受传达的人员规定保密纪律要求,对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予以申明。借用密件、密品,应当持有效证件,履行借用手续,用完后及时归还。
5、复制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非机要部门不得复制密码电报,禁止在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制密件。经批准复印密件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密件或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汇编国家秘密文件,需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6、因工作需要经批准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下。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期间不得办理无关事宜,不得进入商店、娱乐场所不利于管理密件、密品的公共场所。携带绝密级密件、密品和密码电报外出实行二人监护制。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密品,确需携带的应经主任批准并采取必须的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严密保护措施。
7、密件、密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密件、密品的保存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要求的场所及设备,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及其他安全保密设备。属于绝密级的,应当专库(柜)保存。应当归档的密件,要按照档案部门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存,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密品。
8、销毁密件、密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经本办领导批准,严禁私自销毁。销毁密件、密品应当有人监销,销毁人和监销人共同签字。禁止将密件、密品当作废品出售。密件、密品销毁时,必须送市保密局指定的销毁点进行,并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专人押运。
四、涉密会议保密制度
1、主办涉密会议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选择具有安全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并应采取电磁干扰防护措施。重要或涉密会议等涉密场所禁止携带手机。
2、涉密会议禁止录音;确因工作需要,应事先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方可录音,录音资料按同等密级的文件、资料管理。严禁在涉密会议上使用无线话筒。
3、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对与会人员要逐一进行身份确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要对与会人员(包括会场服务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4、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分发必须履行签收登记手续。
5、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会议结束时,要对会场及与会人员住所进行清查,以防文件、资料丢失。对涉密会议的报道要加强审核,不得泄密。
五、新闻、出版保密制度
1、本办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由承办人员先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后送分管领导审定;不能界定是否涉密的信息,应送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审定。
2、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采编人员申明,涉密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
3、召开涉密会议和主办重要活动、项目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时,应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并对拟公开报道的内容进行审定。
4、个人拟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凡涉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或不能界定是否涉密的,应事先经本办领导批准;凡采集其他单位的信息,应征求被采集单位意见。不得将涉密内容写进个人著作中。
5、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外交、军事方面内容的报道、出版资料,应当事先经本办领导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向境外投寄稿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保密制度
1、加强办公室现代化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办公现代化信息系统和国家秘密安全。
2、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主办涉密的重要活动、项目应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
4、本办接受境外组织、个人以及境内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以外方为主的中外合作企业的委托、资助或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社会调查活动,事先应报县统计部门审批,不得泄密。个人不得接受涉外社会调查。
5、在对外经济合作中需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须经有审批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向保密部门备案。
6、在参加外事活动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注意保守秘密。经批准出境的,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知悉的秘密事项。不准应聘到境外驻华代表机构、外国企业任(兼)职。
7、本办人员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准向亲友及其无关人员提供国家秘密,不准引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不准以国家秘密进行非法交易。
8、不得泄露组织、接待、信访、督查、勤务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9、本办人员发生泄密事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办领导和保密局报告,不得隐瞒;有关领导应组织人员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分管领导。
10、本办人员发现他人违反保密法规,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拾到密件、密品应当送交县保密局,不得私自处理。
11、本办专门或结合形势任务和重大节假日安全教育进行保密教育,开展保密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全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保密制度。
12、领导身边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上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协助领导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