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科技工作保密制度
1、对科技成果和关键技术,要依据有关法规及时、准确确定出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2、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和关键性技术项目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期限,并注明标识,限定接触范围。
3、对科技攻关项目,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确定出接触、使用人员,未经单位主管项目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接触范围。
4、公开发行的报刊、论文、书籍、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技术表演、上网信息等,不得宣传、报道、传播先进的科学技术秘密。
5、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竞争实力的科学技术成果和关键性技术要严格保密措施,任何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6、向境外邮寄稿件、发送电子邮件、邮寄样品等,均不得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7、不得携带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文件资料出国访问、考察、讲学、进修、旅游。因工作确需携带出境的,要按有关保密规定到市(州)级以上保密局办理出境手续。绝密级科学技术成果和关键性技术严禁携带、邮寄境外。
8、通过非公开途径获得的国外科学技术成果和关键技术,不得对外泄露。
9、举办或参加国际科技博览会,不得泄露科学技术秘密。
10、对外进行科学技术交流、合作、技术成果转让、谈判、交流等,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防止泄密。
9.金融工作保密制度
1、金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2、不得泄露涉及国家金融计划、联行密押、金库位置及其保障安全的设施配置等秘密事项。
3、不得泄露金、银、现钞库存数及调运计划、实施方案、行动路线等秘密事项。
4、不得泄露未正式公布的人民币兑换外汇的比价。
5、不得泄露未正式公布的存、贷款利率的秘密事项。
6、联行密押收发、拆封、保管必须专人负责,非直接工作人员不得接触、打探密押及其相关事项。
7、项目电报要指定专人填报管理,非直接工作人员不得查阅。因工作确需查阅的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8、不得在无保密技术措施的计算机、传真机上存储、传递涉密金融信息。在金融系统内的计算机局域网上存储、处理、传递金融信息时,必须建立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审计跟踪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以保障金融信息的安全。
9、不得向他人泄露用户的存、贷款情况,确需查询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10、对泄露、窃取或出卖金融秘密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涉外工作保密制度
1、涉外接待工作的人员必须选派政治可靠、立场坚定、作风正派、业务精通、服务热情、保密观念强的同志担任。
2、在涉外活动中,即要坚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坚持“内外有别”的工作方针。
3、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对控制开放和非开放地区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
4、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和项目洽谈。
5、接待外宾参观、访问或洽谈业务的单位应标明禁区,规定参观路线,确定出谈判项目和洽谈范围、口径及主谈人等。
6、陪同外宾参观、参加宴会、洽谈业务等时,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需要携的,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并严格管理。
7、因公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由保密部门或有关单位共同对其进行保密教育。
8、出国人员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出境,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必须经过批准,并送当地市(州)级以上保密部门审查并办理“秘密载体”出境手续。
9、接纳境外常驻人员(经商、留学、讲学、实习、进修、科研及工程技术人员、专家等)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应保密制度,未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让境外人员接触、知晓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10、在外商独资、合资企业中,不得让外方人员接触、阅看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参加中方内部涉密会议,中方人员也不得在外方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11.文书工作保密制度
1、在草草拟文件资料、领导讲话、汇编资料时要依照法规确定密级、期限,并作出标识,规定发放范围。
2、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委托给非定点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制作。
3、对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按审批的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存。
4、对秘密文件资料的草稿、修改稿、清样或半成品及废旧底片、照片、录像带、光盘等应指定专人及时清理销毁。
5、未经批准,对秘密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复制。工作需要,要按规定请示制文单位和上级领导同意后到保密部门输《复制许可证》,到定点单位复制,按原件管理。
6、文件资料的收发、分送、传阅、借阅、移交、销毁等各环节均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7、对文件资料必须衽统收、统发、统管。对绝密级文件资料必须专人管理、专柜存放。
8、在文件交换过程中,机要交换员不得办理与文件交换工作无关的事,以确保文件资料不丢失。
9、通过党政网传输、下载的文件资料,应按原件进行管理。
10、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时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11、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探亲访友。
12、各单位无需清退、归档的废旧文件资料要按规定统一送交当地保密部门监销。
12.涉密人员保密工作制度
1、涉密人员必须政治可靠、组织纪律和保密观念强,视党和国家秘密重于生命。
2、在承办涉密文件、资料的运作过程中必须做到手续清、运转快、承办准、无差错、不泄密。
3、不准将无关人员带入机要室、保密室、档案室、文印室、微机室、文件阅览室等涉密场所。
4、不准将文件资料堆放在办公桌或挂在墙上,各种文件、资料必须做到人离入柜上锁,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存放保密柜。
5、不准携带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6、对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分门别类管理,并定期进行清点。按规定及时清退、归档,对废旧文件资料、内刊等不得自行销毁或当废品出售,要送当地保密局统一负责监销。
7、对秘密文件、资料、内刊等,应在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交换或由机要交通进行邮寄,严禁用挂号或普通邮件邮寄。
8、与境外人员交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9、计算机上网信息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涉密信息不得在计算机公共网络上发表。
10、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必须将自己所经营的文件、资料等按规定进行清点移交,并办理签字手续。
13.打印复制工作保密制度
1、打印复制人员必须参加保密培训,获得保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后才能上岗。
2、对单位内部的打字、复印、印刷工作要确定专人操作管理。
3、在打印、复制文件资料、上网发布信息时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同意,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打印、复制和发布涉密信息。
4、打印、复制人员要认真管住管好承办的文件、资料。对未承办完的文件资料,离开时必须入柜上锁。
5、在打印、复制工作中知悉的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对外泄露。
6、家属、子女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打印、复制工作室。
7、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秘密文件、资料。确因需要,应按规定请示主管领导或制文单位同意后到当地保密部门办理《复制许可证》才能复制。
8、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委托或转让给非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制作。
9、打印、复制文件、资料要严格按规定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私自保留,更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据为已有。
10、对打印、复制文件、资料的清样、残次品不得乱丢、乱放或当废品出售,要严格保管并按规定及时监销。
14.通信工作保密制度
1、不准通过普通邮寄传递秘密文件、资料。
2、不准在无保密保障措施的通信设备上或公共计算机网上传输秘密信息。
3、在电报往来中,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
4、密码电报严禁复制、转发,未经批准不得将密电文稿带离办公室。
5、党政机关、要害部门进口的通信设备(含涉密计算机网络的软、硬件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安全检测后方能投入使用。
6、在规划、建设涉密通信工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应当同步规划相应保密设施并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才能投入使用。
7、涉外宾馆的通信设施,必须符合防电磁泄漏、防辐射的保密技术标准和要求,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8、在涉密信息系统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保密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9、涉及涉密信息的单位要制定相应保密规章制度,并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确保秘密通信安全。
10、对违反通信纪律,造成泄密的责任人,应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接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