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各类学生期中、期末考试开考前的试题,各种试题库(移动存储介质)。
14. 学生录取审批表、数据统计、来信来访。
15. 保卫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及内部参阅的各种资料。
16. 基建工程与设备采购等招标标底。
17. 科技攻关成果及有关重大科技服务项目的研究报告、图纸、方案、声像资料、照片、设计计算书、经济调查资料总结等及相关的光电载体。
18. 涉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
19. 学校内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定密程序
1. 拟定。具体承办人员根据保密范围,对号入座,提出定密具体意见。文件、资料从拟稿,其他物品从研制起,如属于国家秘密,具体承办人员则要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并提出定密依据。
2. 审核。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审核工作一定要有文字记载。
3. 批准。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最后审定和批准。
4. 正确做出标志。学校内部制发的文件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在文件左上角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并加“★”号和保密期限;属于工作秘密应在文件的首页左上角标明“内部事项”,控制印发份数及范围;拷贝或制作的软盘、录音、录像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标明相应的秘密名称或密级,并严格按秘密文件管理。
第十条 学校产生的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根据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除有特殊规定外,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
第十一条 非学校产生的秘密级事项,应承担保密义务,按产生秘密事项的单位所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四章 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与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保密负责人,负有对本单位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联接。要做到专机专用。
第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涉密便携式电脑,应由学校保密委员会统一登记、建档,妥善保管,责任到人。使用人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防止被盗和泄密案件发生。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携带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入公共场所或将其带回家中。因公携带存储机密级以上信息内容的便携式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并需两人以上同行。
第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放置场所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门窗要牢固防撬,计算机数量多或涉密程度高的应安装防盗门窗和防盗报警设备;配备必要的防火器材;每台涉密计算机都要采取加密措施。
第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八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与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应做到专盘专用,不得明密混存。
第十九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与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计算机与载体应及时送省保密局销毁。
第二十条 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维修应送到省保密局审批的定点单位,或在确保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安全的前提下,由定点单位上门维修,单位要派人现场监修,并对维修的时间、故障的原因和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人员进行登记;报废时应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应加强涉密人员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教育和保密形势教育,使涉密人员充分了解、掌握党和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特别是关于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政策、法规,增强涉密人员的信息安全保密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利益。
第二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其使用、保管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应定期对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一旦出现失密、泄密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科室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学校保密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湖南省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文书、文件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党政办机要室,处理学校党政机要文件与密码电报的收发、审查、传递、阅办、保密、归档、销毁工作。机要室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配备完善的保密安全设施。
第二十六条 密级文件、资料不许随意扩大阅读及传达范围,必须在指定场所阅读。绝密级文件与机密级,一律不许复制;秘密级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的要由党政办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复制,其复制件要编号登记,按原来密级管理;属于学校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在管理上参照国家秘密级事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