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邮寄涉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通信途径。
第二十八条 外出人员不许随身携带密级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由学校保密委主任批准,用保密装具携带,做到两人同行,到达目的地要委托当地机要部门代为保管。
第二十九条 报刊、图书、声像出版物、广播、电视等媒体和新闻报道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的工作秘密。
第三十条 学校领导离开领导岗位时,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要移交机要室处理。
第三十一条 秘密级(含学校工作秘密)以上文件、资料的销毁,必须执行湖南省保密局的规定,集中、定点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销毁、转让、展示含有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相关载体。
第六章 教育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育考试的保密工作分别归口于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城南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校各类考试的试题保密管理,要从试题的拟题、印刷、保管、考试、阅卷等方面建立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国家教育中各级考试开考前的试题要指定专人负责、专室或专柜妥善保管。
第七章 科学技术保密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一切科研成果,必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有关保密规定正确划定密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个人在以下科技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技秘密及学校的内部技术秘密:
1. 进行公开的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科研等活动。
2. 公开媒体的新闻宣传报道、公开发行的报刊、出版物及论文。
3. 进行公开的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国家秘密技术在国内的转让、推广应选择有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条款签订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均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秘密技术的出口,按国家的规定上报国家科技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含有国家科技秘密的技术申请专利的,要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保密专利。保密专利的管理按《专利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不得因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或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晋升。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国内外公开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单位应组织人员对其论文进行评价。
第四十一条 学校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或在国外学术杂志发表论文,必须将学术论文提前交科研部审查后方可参加或寄出。
第八章 外事保密管理
第四十二条 出国(出境)人员(包括留学、进修、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及探亲、定居者)不许擅自携带保密资料,不谈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四十三条 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外事保密纪律教育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因私出国(出境)人员的保密教育由保卫处负责;学校组团出国(出境)的代表团(组)由学校主管领导指定一人担任保密员,负责本团(组)在外事活动中的保密事项。
第四十四条 接待外宾的保密工作由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凡属国家秘密及学校工作秘密,非经批准一律不得向外宾进行介绍或提供样品、资料。
第四十五条 聘请外籍专家、接受留学生、中外科技合作交流中的保密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网络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四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重要内容的计算机(涉密计算机、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接入校园网或其他互联网。其计算机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该计算机的操作人员要经过保密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的计算机系统(网络)不允许接入校园网以外的互联网。接入校园网前,计算机系统要经过保密审查,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查把关。涉密单位接入校园网的,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十八条 个人计算机接入校园网或其他互联网的,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保密规定,不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若产生失、泄密事件,由计算机的所有者、使用者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入网后的计算机系统不允许存储、处理、发送涉密信息。
第五十条 严禁研制、复制、传播存储计算机(网络)的病毒和黑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