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二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 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
企业各部门成立保密小组,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四条 企业可根据商业秘密载体形式,对商业秘密进行标志,标志为商绝密级、商机密级、商秘密级三个等级。
企业在确定商业秘密密级的同时,可根据商业秘密的保护价值,确定保密期限。
第五条 企业应对商业秘密的产生、持续、变化、消灭,均采取必要的物理保护措施。 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科研生产厂区及重要部门,履行登记手续,严格执行公司参观访问管理制度。
对工艺流程实行分段、分车间管理,重点车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实行进出特许身份牌标识,建立电子监控报警系统,加强重点部位监控与管理。
建立工业展览审查制度,工业展览计划报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方可实行。
建立工业垃圾集中销毁制度,对废弃纸张等商业秘密载体,采用碎纸机等工具直接销毁。
第六条 加强对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的管理及规范互联网的使用。
设舲电脑进入密码,安装电脑操作历史记录程序,建立图文加密系统。
对涉密软盘、优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要实行“统一购舲、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跟踪管理”。
给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配备专用传真机和打印机,涉密废弃传真纸和打印纸应予以销毁,不得重复利用。
严禁在与互联网及其它外部网相连接的电脑上处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资料。 电脑交与外部人员修理时,必须先拆卸涉密存储设备,防止商业秘密被修理人员窃取。
第七条 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商业秘密资料的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加强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管理。
对企业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进行登记归档,该部门负责人和该工作人员必须签字。
未经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
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商业秘密资料的销毁由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决定,以烧毁、粉碎和其他合适方法进行,并形成记录。
第八条 在员工招聘、就职、离职环节,建立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程序文件。
聘用文件:包括保密协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保证书;
就职文件:包括岗位保密协议、岗位宣誓书;
离职文件:包括离职保密承诺书、离职职工调查表。
第九条 企业应定期举办员工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制宣传,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