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保密实验室涉密设备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相关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保密实验室负责设备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其他使用人不得擅自在实验室设备上安装或卸载其他设备。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的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制度:
1、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采取物理隔离、身份认证、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等技术措施。
2、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与公众网相连,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3、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涉密信息应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4、涉密信息处理场所的物理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5、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6、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7、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并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
第四条 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制度:
1、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网站工作人员在信息上网前还应作最后的保密审查,如有疑问,应及时退回重审。
2、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输出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
3、禁在网上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等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4、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相关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要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严格保密。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