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庆住房提取条件是什么
房屋类:
1.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用于支付首付款余额的;
2.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3.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4.本市大修自住住房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本市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非房屋类:
1.本人及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2.退休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户口迁出本市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外地重新再就业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8.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