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市住房管理中心颁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及贷款年限进行调整。
首套房首付最低三成
贷款期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后5年
自2018年7月11日起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或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商业性购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30%;
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从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
另外,《通知》还对贷款年限进行了调整。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5年。
继续实行1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暂不受理第三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对于以上调整,一手房以网签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买卖合同签约时间为准。
由于本次调整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政策执行,在贷款利率方面,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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