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市住房管理中心获悉,根据《滁州市缴存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滁州市将对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进行调整,其中,月最高缴存额为4160元,月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152元;各缴存单位应根据2017年度平均工资调整职工缴存基数,并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对今年1-6月份累计差额部分进行补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和下限。
据了解,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滁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12%的缴存比例确定;月缴存额下限,按上一年度滁州市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5%缴存比例确定。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并确定滁州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4160元(单位和个人各2080元)、月最低缴存额为152元(单位和个人各76元)。2017年度,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3800元(单位和个人各1900元),月最低缴存额为146元(单位和个人各73元),两者均有所提升。
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要求,各缴存单位应根据2017年度平均工资调整职工缴存基数,并要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对今年1-6月份累计差额部分进行补缴。
另据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一般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记者李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