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贷款条件 :
1、主借款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申请贷款时已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外市缴存公积金、转入到本市继续缴存且未中断的,缴存月数累计计算,但须在本市开户正常缴存满三个月;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业到本市的军转干部,首次申请贷款只要在本市开户缴存公积金满一个月即可(需提供转业接收证明)。
④泰州“金凤卡”、“银凤卡”持卡人员及其配偶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配偶或其他产权共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申请贷款时已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个月;
②借款职工配偶在申请贷款时已在外市正常缴存公积金满六个月(需提供缴存证明及最近半年缴存明细);
③借款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并提供团级以上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借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
①购买预售商品房的,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纳的购房首付款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且购房发票在六个月内(有两张及以上发票的,按最近一张发票日期确定);
②购买纳入存量房监管的二手房的,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已付的购房首付款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且首付款凭证在六个月内;
③购买未纳入存量房监管的二手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有纳税凭证,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在六个月内;
④建房的,有土地使用证(个人建房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土地选址意向书或用地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工程已经开工(现场查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在六个月内;
⑤翻建住房的,有土地使用证(个人建房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土地选址意向书或用地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工程已经开工(现场查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在六个月内;
⑥大修自住房的,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且工程已经开工(现场查勘),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日期在六个月内。
4、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①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房产开发商出具的保证函(不可以用另一套房评估抵押,如房产开发商与中心未签订楼盘合作协议、无法出具保证函的,职工须等办到不动产权证后再来贷款),并由职工进行担保,保证人须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市缴存公积金满六个月;最多可同时担保两次;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其剩余退休年限;不是借款人的直系亲属也不是所购房产的共有产权人;不得和借款人进行相互担保。
②购买二手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用所购房屋进行抵押,并由职工进行担保(条件同上)。
③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本市另一套国有出让土地上住房进行评估抵押,并由职工进行担保(条件同上)。
④职工可以有价证券(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来代替房产抵押,有价证券须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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