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 养老失业工伤社保费优惠

社保政策 时间:2020-04-17 手机网站

  山西疫情期间减免优惠政策2020 中小企业社保补贴有哪些?

  山西公布疫情期间养老失业工伤社保费优惠政策20问

  1、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是否出台了社保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抗击疫情?

  答: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抗击疫情,保障经济有序发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如: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7号)。另一类是纾解企业经营困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主要有: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等文件,为企业减轻负担,抗击疫情做好政策保障。

  2、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是否出台了社保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抗击疫情?

  答:疫情发生以来,我省积极行动,先后推出了各项社保费减免缓缴政策,持续为企业纾困解难。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明电〔2020〕6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12号)、《关于山西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20〕14号)等文件,落细落实各项减费降费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经济有序发展。

  3、企业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的险种有哪些?

  答:根据现行政策,企业可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的险种有、、(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和。

  4、我省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我省出台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免、减、延、缓四大类。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或以雇主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第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第三是“延”。2020年1月至3月,全省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分别延迟三个月缴纳,无需申请。

  第四是“缓”。2020年4月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5、我省哪些类型企业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答:(1)我省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或以雇主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

  (3)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4)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6、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4月。

  7、我省享受减免的企业类型如何确定?需要企业提交资料吗?

  答:我省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等有关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不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主要原则为:

  (1)通过直接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信息,按照2018年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企业规模分组确定的大型企业数进行大型企业认定,其它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

  (2)对无法按照统计部门提供信息划型的金融业、铁路运输业等企业,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划型标识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标识,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3)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标识。

  8、2019年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如何划型?

  答:2019年以后新设立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按当期参保人数、经营收入对照政策及时做好划型标识,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9、对于三项社会保险费未实行统一核定的企业如何划型?

  答:三项社会保险费未实行统一核定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10、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是否可申请变更?

  答: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11、我省阶段性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如何规定?

  答:我省缓缴政策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20年1月至3月,全省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企业均可享受。第二阶段为2020年4月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12、企业如何享受第一阶段即1月至3月的缓缴政策?

  答:全省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企业可以直接享受该项缓缴政策,无需申请。具体为:2020年1至3月份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延迟三个月申报缴纳,从4月份开始要缴纳本月并补缴1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依此类推。

  13、我省经营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1)申请缓缴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或企业存在欠费但按规定已全部补缴的,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

  (2)2019年第四季度连续3个月亏损且2020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支付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参保地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

      

  14、我省经营困难企业认定程序如何规定?

  答:我省困难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1)参保企业填报《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一式五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2019年10-12月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于每月10日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保费申请。

  (2)县、市、省三级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将申请缓缴社保费企业逐级进行汇总,上报省人社厅审批。

  (3)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经省人社厅审批的《审批表》,及时与参保单位签订《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办理缓缴手续。

  15、经营困难企业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为多长?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一季度延迟缴费的企业,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16、对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如何规定?

  答: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划为中小微企业的,享受工伤保险费免征期内的免征政策;划为大型企业的,享受工伤保险费减征期内的减半征收政策。

  17、工程建设项目如何确定减免金额?

  答:减免工伤保险费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计算公式:

  (1)项目免征工伤保险费=项目应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减免期的天数÷项目计划施工合同天数);

  (2)项目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项目应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减免期的天数÷项目计划施工合同天数)×50%。

  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市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18、可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已缴费款如何处理?

  答:2020年1月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以做退费处理,也可以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缴费。

  2020年2月以来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要取消原核定,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多缴应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缴费。

  19、企业享受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缓期间,个人待遇享受是否受影响?

  答:减免缓政策执行期间,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一)企业养老、失业保险待遇。(1)减免期间:中小微企业在免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大型企业在减半缴费期间职工和单位缴费正常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时办理支付养老、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手续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2)缓缴期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缓缴期满前,参保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缓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执行减免缓政策期间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20、企业如何获取最新的减免政策?

  答:省人社厅在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最新政策和相关解读,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分别在门户网站开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专栏,集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供缴费人浏览学习;由人社部门征收社保费的缴费人可拨打12333服务热线咨询,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缴费人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