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6日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通知,确定了2018年度宁夏社会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事项。
据了解,该通知根据国家、宁夏统计局分别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为参数制定。公报显示,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宁夏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779元,宁夏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2850元,宁夏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38元。
2018年度宁夏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2017年度宁夏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高于2017年度宁夏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2017年度宁夏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7年度宁夏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100%之间自主选择。参考缴费数额如下:选择50%,年缴费7278元;选择60%,年缴费8734元;选择70%,年缴费10189元;选择80%,年缴费11645元;选择90%,年缴费13100元;选择100%,年缴费14556元。具体以缴费信息系统计算的数额为准。
以上述公布的各类参数为基数计发丧葬费、抚恤金、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异地安家费、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等,均按公布标准执行。 (于翔 额丽其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