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经省政府同意,昨日,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全省统一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费率的通知》规定的费率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部分比例0.3%。
。西安、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杨凌等市继续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的费率,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延长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的,应停止下调,及时恢复费率。
生育保险。不在本次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范围之内。费率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