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简称缴存人)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上级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应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 缴存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住房抵押担保的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简称借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四)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六)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
(八)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市公积金管委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共同借款人应为借款人的配偶。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必须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五)(六)(九)全部条件。
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借款人家庭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
第十二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本人第三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存在逾期记录不符合规定的;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
(二)不高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为60万元,购买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的最高为50万元,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最高为40万元;
(四)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间遇到法定利率调整的,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以所购住房产权进行抵押;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以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证住房进行抵押。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抵押人,市公积金中心为抵押权人,借款人须以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 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应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简称《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本市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借款人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借款人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的借款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借款人原因。
第二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结合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收入、债务、信用记录、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
市公积金中心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合同》,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合同》须面签,保证借款人借款意愿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市公积金中心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未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作废。抵押权证的领取由市公积金中心指派专人负责,不准借款人及他人领取。
第二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收执抵押权证后,应按《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及时通知借款人贷款发放结果。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可按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市公积金中心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借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直至贷款本息还清。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