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 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者35周岁以下(不超过35周岁)或在苏稳就业,并由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保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2. 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45周岁以下(不超过45周岁),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3.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高级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高技能人才落户
申请条件:(可先落户后就业,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1.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2. 博士研究生、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 硕士研究生、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
海外留学生落户
留学回国人士,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海归”,海外回国人员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可先落户后就业,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申请流程:
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材料:
1. 毕业证书或技能证书材料
(一)依学历、学位条件申请人员提交:
(1)国内学历提交:学历证书、教育部高等院校学生信息网注册打印的在线验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填写“在线验证码”,无注册备案信息的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并填写“报告编号”。
(2)国内学位提交:学位证书、教育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出具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并填写“验证编码”、“申请单编号”(2018年7月1日之后提交)
(3)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国外或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网站打印页面。
(二)依职称条件申请人员提交:
《技术资格(职称)证书》《技术资格评审申请表》或批文、考试合格登记表及《苏州市人才落户职称证书审核表》
(三)依技能条件申请人员提交: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苏州市人才落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审核表》
2. 人事档案材料;
3.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4. 申请迁入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5. 申请迁入单位集体的,需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
6. 婚姻状况材料,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离异人员需提交离婚证(附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
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非婚生育或离异人员子女随迁,直接抚养人需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子女抚养权协议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
属失业未婚子女随迁的,需提交失业未婚的书面承诺书;
7. 诚信承诺及公示反馈材料;申请单位及个人应分别提交《苏州市申办人才落户申请单位承诺书》和《苏州市拟落户人员单位内部公示回执》,及《苏州市人才落户申报个人承诺书》;
8. 社会缴纳证明记录,通过参保信息无法在线核验的应按要求提交社保参保证明。(个人提交材料时无需提交此材料)
02 积分落户
居住在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
注:由于苏州市区和吴江区分别适用不同的积分管理办法和计分标准,且吴江早于苏州市区实施新市民积分管理政策,所以此政策不适用于吴江区。
申请条件:
1. 申请时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2. 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拥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18㎡)。
2020年度将延用关于申请条件“连续居住一年”的补充证明。针对居住证系统内连续居住时间不满1年的流动人口,补充证明途径为:申请人居住时申领时间超过1年,且同时近1年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则认定申请人在苏州市区已连续居住1年时间,符合积分管理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 本人居住证原件;
3. 本人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4.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自有居住房证明原件;
5. 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
6. 其他加分材料请尽量提供。
上述材料在积分申请受理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
夫妻投靠
申请条件:
1. 配偶为现役,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2. 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符合1-2条的向门申请)
申请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如为行政村的,需插一句准予迁入证明);
2.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均要复印);
4.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5. 申请人房产证(如房产证单独所有,产权人必须到场签字;如房产证出现父母名字,需回原户籍地开具关系证明,父母需到场签字同意迁入)农村户口需出具宅基地批复,无批复的由村建设办公室出具相关证明,房产证和房产证复印件;
6. 房产证所有人写同意书;
7. 被申请人需提供户籍地无业证明或苏州社保。
子女投靠父母
申请条件:
1. 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2. 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3. 父母均为现役,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4. 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被人,其人为市区户籍的。
(符合1-3条的向门申请,符合第4条的向民政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
1. 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代需复印正反面);
2. 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离婚;带好离婚证和判决书或者协议书原件);
4. 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年满16周岁及成年子女35周岁未婚,需到场填写未婚证明及无业证明(如有虚假、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 申请人的房产证(农村户口的需提供房屋的建房批复,无批复则需提供由村建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6. 如房产证为多人共有的,需共有人写同意申请;
7.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如为农村户口的需由行政村出具证明);
8. 子女投靠的房产必须为父母所有。
父母投靠落户
申请条件:
1. 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2. 男性超过60周岁,或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5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标准的人员;
3. 子女为现役,且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4. 子女夫妻双方均未现役,且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符合1-4条的向门申请,不再要求子女落户年限满5年,住房人均面积18平,父母投靠落户30天即可完成办理)
申请材料:
1. 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被申请人户口本原件;
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家庭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明;原户籍地证明);
3. 被申请人如为城镇户口需提供离退休证明,退休证原件(被申请人如为城镇户籍,无退休证明,需申请人开具收入证明);
4. 申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城镇户口需提供房产证原件)申请人房产证为夫妻共有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5. 房产证为单独所有(共同所有),需所有人到场写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