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年北京收养孩子条件手续流程

政策法规 时间:2018-07-18 手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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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效力,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法定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与原有近亲属关系归于消灭。

  孤儿收养人的条件

  年满30周岁;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受过、经济状况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等);未患有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重并绝症和病)。已婚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孤儿不受收养人有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单身男性收养女童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孤儿的程序

  1、孤儿监护人同意。

  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

  2、确定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3、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孤儿、残疾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首先,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若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其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