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上调
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1.2%缴纳。
注意:1、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2、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3、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确定。
二、男职工也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职工只要办理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不论男女,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均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当月所有工资之和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生育津贴产假报销标准
1、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
2、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
3、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4、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5、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6、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7、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8、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9、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10、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11、人工流产按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12、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
六、生育补贴标准
1、剖宫产2000元;
2、助娩产1500元;
3、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