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低保户新政策原文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把低保线提高到扶贫标准线”的重要讲话精神,保持我省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冀民[2010]54号),省民政厅研究决定,发布全省农村低保标准调整预警信息,督导各地适当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讲话精神。
今年6月18日,在《部分省区市扶贫攻坚与“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要求:“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要通过社会保障实施政策性兜底扶贫,主要是纳入低保体系。
要把低保线提高到扶贫标准线,对这部分人实行应保尽保。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的讲话精神,积极参与和支持扶贫开发工作,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施政策性兜底扶贫。
目前,我省扶贫标准为2736元/年,高出全省农村平均低保标准149元。
各地要研究制定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的实施办法,通过适当调标,将低保标准提高到扶贫标准以上,并实行动态管理,始终保持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
二、依据有关规定适当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低保标准占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比例与全国平均比例相比,上下相差在5个百分点内为最佳。
根据《2015年3季度低保标准与上年度消费支出比值表》(附后),目前我省有部分市县农村平均低保标准低于全国平均比例,其中石家庄、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辛集市低于全国平均比例5个百分点。
这些地方要本着依法行政、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低保标准适当调整工作。
各地在调标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物价指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全国平均低保标准逐年提高等因素,使调整后的标准相对稳定,确保我省城乡居民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
三、扎实做好调标后的各项后续工作。
各地完成低保标准调整工作后,要按照新的标准,做好低保对象的申请认定工作,努力做到不漏保、不错保一户一人;要按照新的标准计算补差金额,足额将补差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省级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重点倾斜;要通过“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和民政统计台账,及时更新低保业务信息,把信息即时上报制度落到实处;要落实好“六个阳光”低保要求,努力实现低保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要将落实本《通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1月15日前通过电子文档上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省厅将把该项工作落实情况,列为对各地低保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逾期没有完成调标工作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