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四川农村低保政策相关内容

政策法规 时间:2018-07-18 手机网站

  四川省农村低保政策:对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低限的市(州),如成都市中心城区(低保标准为500元/月)以及广安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370元/月),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四川农村低保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四川农村低保政策如下

  从四川省民政厅获悉,2015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已于6月5日发布,并将于7月1日起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370元/月,农村居民为190元/月。这是自1996年四川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1997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全省首次设立低保低限。

  7月1日起多市州将上调低保标准

  2015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15年6月8日由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以及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联合下发通知。该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与此同时,各市(州)人民政府将根据此低限调整当地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民政厅备案。“所有市州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定,但必须高于此次公布的低限。”省民政厅救助处处长何晓明说。

  对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低限的市(州),如成都市中心城区(低保标准为500元/月)以及广安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370元/月),此次设立低保保障低限并无明显影响,但对于德阳、南充等市(州),就意味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上调。

  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下面我们就了解一下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和申请条件,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拓展阅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配合民政部正在开展的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建立农村牧区低保综合认定指标体系,统一对象认定标准,通过采取“核对收入+听证评议+综合认定”的方法,对所有农村牧区低保对象进行重新认定,有效破解低保对象认定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

  一、农村牧区低保综合认定指标体系的应用背景及其内涵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逐步得到了有效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改善贫困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和自治区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扩大、资金投入逐年拉架,附加救助项目日益增多,低保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群众信访的焦点。由于现阶段低保对象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家庭经济状况评定存在变量多、难于准确核算等难点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无从下手和粗放核实的情况,造成主观随意性大、核查内容不够全面、对象认定缺乏准确性。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牧区低保制度,破解对象认定难题,内蒙古自治区在工作中摸索出了一套运用基本生活指标量化农牧民家庭贫困状况的方法。通过设置多项与农村牧区贫困家庭生活状况相关的劳动力系数,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计算分值,得出该家庭贫困状况分数。经过逐户调查核算排序,锁定贫困家庭。同时,结合低保听证评议、公示监督,最后综合评定一个家庭的经济状况,衡量是否符合低保条件。通过综合评定量化了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简化了操作流程,扩大了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保障了低保评定的公开、公平、透明。

  二、农村牧区低保综合认定指标体系的运用

  (一)建立农牧民劳动力系数指标体系

  将全区农村牧区低保对象拥有劳动力不同分为六个类别:正常人员 、有部分劳动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3、4 级)、有少部分劳动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1、2 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级;视力残疾盲1、2级)和重病人员。同时,将上述六个类别的对象根据不同年龄段划分为五个层级分别确定相应的劳动力系数。

  (二)建立农村牧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四把标尺”

  一是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和外出务工收入核算的“标尺”。针对现阶段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因地域差别或因农户的经营能力不同造成的核实难、进城务工人员收入核实难的问题,自治区要求地方结合本地区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个数据,测算农村土地经营和进城务工收入,即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0%=农村土地经营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本地区城镇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进城务工收入。

  二是制定了养殖业收入测算的“标尺”。依据每头(只)牛羊等牲畜平均年收入核算标准,乘以牲畜数量,测算农村牧区养殖业经营年收入。每头(只)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是根据牲畜出栏率、扣除饲养成本等因素后核定。(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每头牛按年均500元纯收入核算标准,每只羊按年均100元纯收入标准核算,其他牲畜参照上述标准核算)。牲畜数量一般以上年度6月末普查数为准,对于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的牲畜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是制定了赡养费收入测算的“标尺”。根据低保对象子女从事的职业类别核算其赡养费收入:


  1.居住在农村牧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牧区无畜户的子女应付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级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

  2.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子女应付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5%。

  3.从事养殖业经营的子女应付的年赡养费=家庭养殖业年收入×5%。

  4.从事个体户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子女应付的年赡养费:①注册资金在1万元(含)以下,在农村经营的=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在城镇经营的=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5%;②注册资金在1-3万元(含),在城镇或农村牧区从事经营的=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5%;③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在城镇或农村牧区从事经营的按照注册资金的3%核定。

  5.子女拥有正在使用的家庭汽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按照出厂价的2%核定。

  6.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职工=年工资总额×5%。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年工资核定基数按照不低于36000元;在其它企业有长期稳定工资收入的,年工资核定基数不低于18000元。

  同时,对于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患重特大疾病、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连续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正在享受低保和在监狱服刑的子女不计算赡养费用。

  四是制定了提高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的“标尺”。对于因重度残疾、重病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60周岁以上单身家庭、妇女哺乳期家庭、多重残疾、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困难家庭通过采取核减家庭收入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其家庭补助水平。①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残或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他人照顾的特困家庭:农村牧区家庭年收入核减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0.2×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城镇家庭月收入核减金额=上年度要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0.2×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②有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60周岁以上的单身家庭、妇女哺乳期家庭、多重残疾家庭和70周岁数以上的老年人家庭:农牧区家庭年收入核减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0.2;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民的农牧区户口居民)月收入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0.2。

  (三)规范低保听证评议程序

  一是成立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全区所有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均成立由民政工作分管领导、纪检干部为正副组长,民政办工作人员、嘎查村(居)书记、嘎查村(居)主任为成员的嘎查村(居)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基层低保核查、听证评议和审核工作。

  二是明确嘎查村(居)民代表产生范围和方式。嘎查村(居)民代表的确定是低保评定时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自治区在确定嘎查村(居)民代表时,先通过书面征求嘎查村(居)中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村(居)民意见,每户或联户限推荐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村民代表候选人1人,根据各嘎查村(居)民代表人数,以嘎查村(居)为单位,从村民推荐的候选人中通过集中抓阄的方式产生正式村(居)民代表参加嘎查村(居)低保听证评议。避免苏木乡镇(街道)或嘎查村(居)干部特定村民代表的做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对低保听证评议工作的影响。

  三是严格听证评议程序。各地在召开听证评议会前,对低保听证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必要的低保政策方面的培训和《听证评议成员守则》方面的学习。开展听证评议时,按低保审核小组提出的分类保障的初步意见,按照一、二、三类顺序听证评议表决。

  四是规范听证评议计分方法。全区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置了电脑打分计分器、投影仪,听证评议的评委可通过打分器现场打分,根据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设置0—9分10个分值,电脑程序自动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后,汇总出申请家庭听证评议得分情况,现场公布结果,本人签字确认。同时还对所有参加低保听证评议的家庭评议打分过程形成电子版汇总表,作为公示、查询的依据。

  三、农村牧区低保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取得的成效

  (一)统一标准,便于实际操作

  全区各地根据低保对象年龄、残疾程度、疾病类型确定劳动力系数后,统一低保对象家庭农村牧区土地经营、外出务工、养殖业、子女赡养费等收入核算标准。同时,对于低保对象中的重病、重残、多重残疾、单亲家庭等特殊情况,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根据其劳动力系数进行相应扣减。各地农村牧区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标准得到了统一,方便基层实际操作,有效破解了农村牧区家庭收入核算随意性大的难题。

  (二)公开透明,抵制了不良风气

  通过开展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所有申请对象均使用一把统一标尺进行衡量,每一个程序都保证公开透明。广大困难群众均易于接受,也激发了民主监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能否评上低保再不是某个干部“一人说了算”,从根上杜绝了“人情保”、“关系保”,保护了秉公执纪的低保工作人员,扼制了个别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抵制了社会上评议低保方面的不良风气。

  (三)动态管理,避免“一保定终身”

  通过运用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对已保对象家庭收入进行核算,对部分家庭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对象及时退出低保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动态管理,破解了低保“只进不出”的难题,避免了过去由于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家庭收入难于核算导致的“一保定终身”现象的发生,保证了农村牧区低保工作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四)弘扬传统,落实赡养责任

  根据低保家庭子女从事职业的不同核算赡养费用,一方面可以统一赡养费的核算标准,明晰低保赡养费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传统,促使低保家庭的子女更好地承担起赡养责任,避免以往将赡养责任推给政府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