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夫妻投靠所需条件:
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35周岁以上或结婚10年以上;远城区投靠方年龄30周岁以上或结婚5年以上;限配偶及18岁以内子女。
2、父母投靠子女所需条件:
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或夫妻双方退休,一方年龄达到标准的;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的人员需回我市投靠子女的。
3、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条件:
未满16周岁,
或不满18周岁的高(职)中学生随父随母可选择;限被投靠人的子女。
4、投靠亲属所需条件:
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无子女的孤老投靠亲属。
5、收(抱)养子女所需条件:
1、被收养人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丧失抚养能力的;
2、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办理材料
购房入户: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
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独立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夫妻投靠入户: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市入户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指非农业人口);
老人来市投靠子女: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
3、申请人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包括户口性质、子女情况等;
4、本市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抱养子女:
1、收养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2、收养人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3、捡拾地社区(村委会)出具捡拾证明、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拾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4、本市签发的收养证(含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