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稳岗补贴的对象与条件
享受稳岗补贴的对象为企业(包括注册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不适用稳岗补贴政策。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以上条件中的“足额”,是指企业上年度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裁员率”,是指企业年领取总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年领取总人数”,是指企业在该年度1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企业1至12月参保人数的平均值。
二、稳岗补贴标准与资金使用安排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该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三、稳岗补贴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市机构门户网站(www.szsi.gov.cn)申报系统,进行稳岗补贴申报。每年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20**年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年6月30日。市机构自申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后台信息比对,完成对申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的审核。
因企业信息不准确导致系统无法自动比对审核的,企业需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前往注册地的社保机构修改信息,并再次进行申报。
(二)市社保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对审核通过的稳岗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日。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社保机构提出,市社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对异议属实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调整。
(三)公示结束后,市社保机构将最终审核通过的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定。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定通过的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按照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五)市社保机构在收到市财政部门的拨付资金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企业的账户。20**年符合条件企业补贴资金的拨付时间为20**年10月31日前。
四、强化基金管理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切实履行社保稽核、劳动监察职责,发现企业以欺诈、伪造材料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稳岗补贴,或未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用途使用的,应当依法追回或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并报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相关减负政策
(一)下调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从20**年12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3%下调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至1%,个人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预计20**年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约30亿元。
(二)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发布《深圳市失业保险管理办法》(深府办〔20**〕38号),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其失业保险费征收实行向下浮动,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40%,自20**年1月1日实施。据统计,20**年符合下浮条件的用人单位有35.8万家,将从20**年2月至2017年1月按照下浮后的费率缴费。
根据38号文有关规定,已享受本市稳岗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本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同期已经享受了浮动费率政策的企业,由市社保机构在拨付企业稳岗补贴资金时,相应扣除其在缴纳失业保险费时已下调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