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由多部分构成
据了解,我区《失业保险办法》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失业保险费滞纳金、财政补贴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为,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国家机关按照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明确规定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由于停产、半停产或者濒临破产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向机构申请办理缓缴手续,核定缓缴期限。
领取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对于失业保险的待遇,由社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就医的,还可以由社保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社保机构应当参照当地在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保机构应当发给本人1个月生活补助金;从第2年起,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社保机构核准,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骗取保险金最高可处3倍罚款
依据《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最高5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最高1万元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或者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最高2万元的罚款;逾期仍拒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征缴。同时,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依法处骗取金额最高3倍罚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