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魏源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湖南魏源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团体会址设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佳园广场艾特你智慧酒店。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社会公德。继承和发扬中华的优秀传统文化,发掘整理研究和发展祖国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与时俱进,认真开展对魏源文化的研究和传播。
第四条:湖南魏源文化研究会是由有志于魏源文化研究传播的各界人氏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质的民间团体,立促于湖南范围内组织学术研究和传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对魏源文化研究,整理,传播魏源文化,宣传正能量。
二、协助有关单位维护重建有关魏源的古建筑,陵园,收集、确认有关魏源的文物。
三、加强与魏源等名人纪念馆的联系,交流成果,并为海内外魏源后裔寻根探祖提供服务。
四、配合政府引进项目和资金,为发展湖南地方经济作出努力。
五、筹建魏源及名人有关纪念馆,打造魏源文化园。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个人会员:
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团体活动的热心魏源思想文化研究,愿为魏源文化研究作出贡献的各界知名人士,国家公职人员,专家学者,经个人申请,本团体理事会同意,皆可成为会员。
第七条:单位会员:
热心于魏源文化事业的企、事业团体经申请,本团体理事会同意,皆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将邀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对魏源文化有研究,热心支持并参与本团体活动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学者专家作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年满18岁热心于魏源文化研究传播的公民。
二、热心于支持魏源文化研究传播且企业文化氛围浓厚的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个人资料存档;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权力;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特邀会员不参加选举和被选举;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不缴纳会费,一年内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工作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若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和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不超过65周岁
本会常务副秘书长。须为专职。
(一)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
其他
第二十二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三两届;上述负责人如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理事会可以召集会议实行表决罢免案。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共同行使理事会职权,明确职责,分工合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赞助、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及会员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湖南魏源思想文化研究会(筹备会)
2018年 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