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场管理,减少燃煤场损,降低成本,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保证煤场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满足发电取煤和掺配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燃煤储存管理、煤堆温度监控管理、厂内倒短等工作。
第二章 燃煤储存管理
第三条 入厂煤储存、堆放以保证发电取煤需要、满足掺配煤需要和减少储损为重点。按照“科学分堆、烧旧存新、合理掺配”的原则进行。燃料管理部负责入厂煤接卸、分堆工作,对入厂煤按煤种分区堆放,原则上按照优质煤、普煤、高硫煤、褐煤、泥煤等不同煤种分区域接卸、分堆,也可根据生产需要,对不同煤种进行现场掺配后堆放。
来煤分堆方式由部门主任或副主任通知煤场管理员,复验班负责来煤接卸、分堆工作,平煤班负责对货场进行平整压实、对泥煤及水分高的煤进行翻晒、对现场掺配煤进行推赶拌匀,确保接卸储存需要。
第四条 煤场接卸、储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燃煤接卸过程中必须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煤堆应经常整理,分层压实,保持形状规则,顶部平整,底角与设备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原则上煤堆底部离干煤棚、斗轮机轨道平台和围墙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离,各煤堆内部通道要平整、通畅,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 储存煤要减少存放期,降低场损和热值损失。对储存的褐煤每周要测定温度、密度,发现煤堆内部温度超过60℃时要立即采取降温措施,防止自燃。
第六条 加强煤场治理,改善煤场环境。对煤场各通道及时清扫;及时清除煤场内铁块、石块、木块和其他杂物;各煤堆及时压实;各运煤通道及时洒水抑尘,避免环境污染,减少储存损耗。
第七条 加强煤场安全管理,避免运煤车辆、推煤机等设备交叉作业发生碰撞事故,杜绝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第八条 做好煤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煤堆温度监控管理
第九条 为防止煤堆自燃, 必须定期对煤堆进行定期测温,测量工具使用红外测温仪对煤堆进行测温。
第十条 测温工作由平煤班负责,当班平煤员每天对煤堆进行一次温度测量,每个煤堆测温不少于三个点。测量过程中不仅要测量表面温度,而且要测量用挖机挖开或推煤机推开的具有一定深度的煤层温度。
第十一条 当班平煤员必须将检测温度记入“煤堆温度测量登记表”,对温度进行跟踪观察,掌握温度变化情况。温度超过50℃或日温升超过2℃处的煤加强监视并做好记录;温度超过60℃时应迅速采取翻堆降温的临时措施,并进行倒堆;温度超过80℃,应及时采取降温措施并开堆使用。
第十二条 加强煤场巡查。每天巡查堆煤场所情况,发现有局部温度升高、冒热气、冒烟等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堆自燃时处理措施:
(一)未见明火时处理方式:
1.翻堆。煤堆自燃但未起明火时,及时用挖机在安全范围内进行翻堆处理。用挖机提取着火处的燃煤,并一一散开,降低温度。
2.分层压实。翻堆降温后后再用推煤机进行碾压最后把煤分层压实,减少空气与内部接触。积煤上部自燃且推煤机不能压实时应及时将自燃煤清除然后将底部存煤推到里侧压实再继续存煤。
3.推煤机、挖机处理积煤自燃前,要进行细致检查,防止漏油,严禁机械进入煤堆自燃明火区域。在处理自燃时应防止煤堆塌方和推煤机、挖机滑坡。
(二)见明火时处理方式:
煤堆自燃起明火大型机械无法进入该区域进行翻堆压实时,立即通知消防班用水进行灭火处理。采用对明火点单独浇水降温的方法,将自燃煤彻底浇透,让明火区域完全没入水中,达到熄灭目的。灭火后大型机械再进行翻堆处理,彻底消灭火种,并尽快入炉掺烧。
1.优先耗用。对自燃的煤堆灭火后优先混配入炉。褐煤的堆放时间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
第四章 厂内燃煤倒短管理
第十三条 厂内燃煤倒短服从生产调度安排,必须确保倒运过程可控,不发生丢煤事件和安全事件。
(一)复验人员必须一人在现场开单(见卸煤单),开单时必须写上开单日期和姓名,且一车一单。一人在接卸现场接收签章,禁止没有看到卸煤情况就签章或他人替代签章。在接卸煤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保管好验收章,不能随意丢放。
(二) 倒短车辆必须在复验开单人员到场后,方可进入煤场进行装煤。 倒短结束,复验开单人员必须等到最后一车煤装好运出现场,并清理所有车辆和人员全部离开煤场后,方可离开,离开时必须向保安值班人员交待,倒短工作已停止,严禁倒短车辆出入。原则上倒短车辆严禁出厂区进入社会道路(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新煤场只倒运至汽车卸煤沟、#7煤场只倒运至甲斗轮、乙北货场只倒至乙斗轮货场。
第十四条 原则上倒短车辆必须车车过重衡,回空皮(乙北倒乙斗轮未过重衡时必须由纪检监察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参与监督)。计量人员过衡时,必须核实倒运所用时间,若发现时间较长可疑,必须向管理人员立即汇报,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倒短结束,倒短方管理人员必须把车全部集中在煤场汽车沟旁,通知管理员进行检查核实,起斗检查车厢,车内无余煤后,方可驶离煤场。
第十六条 倒短过程中,燃料管理部管理人员对倒短现场及运输路线进行巡视,相关出入道口采用视频监控,确保倒短过程处于安全、在控状态。
第十七条 倒短过程中,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厂区规定的限速要求行驶。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煤场管理员、燃料管理部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的部门和人员,按公司《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办法由公司燃料管理部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议通过,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原《燃煤储存及倒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