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日期的填写。记账凭证的填制日期原则上应与发生经济业务的日期一致,但由于凭证的传递需要时间,因此,有的也可以按凭证到达日期填写。如对现金收付款凭证,应以出纳人员实际收付款日期为编制日期;转账凭证应按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日期填写;月末的调整和结账分录,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2 .编号的填写。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其目的是分清会计事项处理的先后顺序,便于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之间的核对,确保记账凭证的完整。记账凭证编号的方法有多种,可以按收款、付款、转账三类业务或现金收付、银行存款收付和转账三类业务每月分别从第 1 号编起,也可以按现金收入、现金支出、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支出和转账五类每月分别从第 1 号编起,或者将所有业务不作分类而统一从第 1 号编起。一笔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填制两张或者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如 1 号会计事项分录需要填制三张记账凭证,就可以编成 1 、 1 、 1 号,金额合计数、附件张数均填写在最后一张。
3 .摘要的填写。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应简明扼要,说明清楚。填写的基本要求是:意思完备,字数简短字迹清楚。如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事项,应写明收、付款人和款项的内容;采购商品要写清品种名、进货来源和批次并能区分不同供货单位。
4 .会计科目的填写。会计科目必须按现行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全称填写,不得简化,不得用科目编号或外文字母代替,并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正确确定会计科目的借贷方和金额。
5 .金额的填写。金额栏应按要求填写至“分”,在合计金额前标明人民币符号“¥”,合计金额要计算准确并保持借方和贷方的平衡。金额栏填写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6 .附件张数的填写。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事项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则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起计人附件的张数之内。报销差旅费等零散票券,可以粘贴在一张“原始凭证粘贴单”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如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将该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该主要记账凭证的编号(如“附在×月×号记账凭证后”)或者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应从保管原始凭证的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本单位保管的原始凭证和开出去的“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存根,应同时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7 .签名或盖章。凡是与记账有关的人员,包括会计主管、稽核、记账和制单人员均应在记账凭证上签章,收付款凭证还要有出纳人员签章。
8 .记账符号的填写。在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完毕后,记账人员应在记账凭证的“记账”栏注明已记账的符号(打“√”或注明账页页码),表示已经记账,避免重记和漏记。
会计凭证审核规范
1 .原始凭证的审核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 1 )原始凭证审核的内容
①真实性审核。审核凭证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符合所发生实际经济业务的情况,数据、文字有无伪造、涂改、重复使用情况,各联之间数额有无不符情况等。主要包括: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必须是真实、合法的;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填制日期必须是真实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和“量”必须是真实的。“量”指实物量和价值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