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工伤争议有哪些?工伤争议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通常有以下情形:
1、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因为不愿承担工伤赔偿费用或怕被安监部门检查和处罚,不肯申请工伤认定或阻挠工伤认定的。
2、用人单位否认与受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不愿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不愿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支出的。
3、客观事实不明或相关证据不足,使受伤职工、用人单位、劳动部门三方对是否属于工伤有争议的。
4、医疗诊断为复合伤病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职业病,造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诊断结论有争议的。
5、用人单位对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
6、劳动者一方对认定不是工伤的结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
7、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或存在争议,提出再次鉴定的。
8、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工伤医疗费用及其他工伤待遇的承担(包括应承担的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方法)存有争议,用人单位一方拒绝按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
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条例》颁布后,工伤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法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又不认为是工伤的,即当出现了工伤争议后,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措,对于受伤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相对于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的正置,这是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其简要的表述为:“谁主张,谁举证”。将其引伸到工伤认定当中,凡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请求,应就这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事主张的,在机构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适用于工伤认定,不仅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还应包括举证责任的正置、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免证等。
工伤认定不能简单地与刑事诉讼中的情况相比较,不能引用“有罪推定” 或“无罪推定”的理论,即不能简单地说“不能证明不是工伤,即就是工伤”。面对繁杂的伤害情况,如不加区别是只采用举证责任的倒置,那么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