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 时间:2018-08-25 手机网站

为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紧急通知》(绵府发〔2003〕192号)以及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府办发〔200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原则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包括:统一政策的原则;统一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待遇支付标准的原则;统一管理和调剂工伤保险基金的原则;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统筹范围和对象
 (一)全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不包括退休后返聘人员,下同);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三)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
 (四)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
 (五)上述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费的征收
 (一)缴费基数。
 已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在职职工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以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口径,若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不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
 1、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行业类别确定,即:一类行业0.7%,二类行业1.4%,三类行业2.0%,行业类别划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缴费费率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绵阳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劳社险〔2007〕10号)规定执行。
 3、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的缴费费率按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函〔2009〕156号)规定执行。
 4、为鼓励用人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办法,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劳社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调剂管理
 (一)基金收入管理。
 1、征收计划。工伤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年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省下达的扩面、征收目标任务,再根据各县(市、区)参保人数及行业类别等因素编制分解后分别下达,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2、基金缴交。工伤保险费由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直接存入社保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收入过渡户”,每季度上缴一次。每季度的次月5 日前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将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余额上缴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收入过渡户”,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每季度的次月10日前统一缴入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
 年终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必须将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当年12月25日止的存款余额全部划转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12月31日前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存款余额全部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基金支出管理。
 1、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季度制定市本级、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并按计划向市财政专户申请所需资金后,将应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划拨至市本级、县(市、区)工伤保险支出户,由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及时足额将待遇发放到参保职工。
 2、建立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月平均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支付水平,对县(市、区)财政专户核定3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
 工伤保险基金有历年积累额的县(市、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从本地历年积累额中核定;无历年积累额或历年积累额不够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的县(市、区),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中予以划拨补足。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除确保当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外,一律不得擅自动用。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调剂。
 1、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完成当年工伤保险扩面、征收目标任务后出现符合规定的支付缺口,由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调剂支付。
 没有完成当年扩面、征收目标任务而出现符合规定的支付缺口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解决。
 2、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入不敷出时,先从各地统筹前留存的积累结余基金调剂解决,不足部分再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负担,并积极向上级争取调剂解决。
 3、重、特大事故所需工伤保险调剂金,首先使用市级统筹前各地积累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够支付的,再由市级统筹基金按相关规定进行单独调剂。
 4、积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区)市级统筹前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属市级统筹基金,暂留存县(市、区)管理,保留财政专户。需要使用时,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同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积累基金主要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和支付市级统筹实施后出现的当地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相关待遇以及全市范围内的调剂支出。
五、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执行。
 2、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死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个月计发。今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即:单人次工伤待遇支付额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单人次工伤待遇支付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
六、工伤职工就医管理
 (一)除抢救外,工伤职工应当在本单位就近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治。
 (二)因伤病情和医疗条件所限需转院治疗的处理:
 1、在绵阳市境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转院治疗。
 2、需转往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正在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转院手续。
 3、工伤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三)符合假肢、矫形器安装条件的统筹范围内的工伤人员,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假肢、矫形器配置安装手续。
 (四)工伤职工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除外),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进行医疗救治时,凡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六)参保单位的工伤人员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凡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未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并颁证,由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八、工伤性质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工伤性质认定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省上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每月组织一次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操作程序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
 (一)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仍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县(市、区)财政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业务的扩展,逐步增加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的投入,以确保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市、县(市、区)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确保基金正常运行。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照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基金财务制度办理。 
 (四)对市本级、县(市、区)年度基金征收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纳入全年综合考核。
十、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