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待遇。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中暑是可以算工伤的。但是,这里面有个前提,那就是“经诊断为职业病的”。
我国《职业病目录》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这是一种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因体内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这类从业者一般长期在高温环境下作业,有高温接触史,如钢铁工人、建筑工人和环卫工人等。
另外,还有两个关于的知识点,也是常被人们忽略的。比如,退休返聘的职工发生工伤了,能不能走工伤保险报销?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也算工伤,可这个“上下班途中”到底该怎么界定?人社部发布的“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
虽然返聘的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一般不是劳动关系,不再参加,但工伤保险却有着特殊的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如果是招用了退休返聘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是这个上下班途中到底怎么算?下班后没回家,而是去逛街了,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类似的问题还曾经引起过广泛的讨论。对此,人社部出台的《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