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规范化管理,明确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防止车辆事故的发生。特签定如下。
主管领导责任:
1、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的车辆管理和使用。
2、严禁私自驾驶公务用车。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自己驾驶公车的,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否则出现交通事故的,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主管部门的车辆安全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部门领导责任:
1、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车辆的安全、维护、管理、使用等工作。
2、严禁私自驾驶公务用车。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自己驾驶公车的,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否则出现交通事故的,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3、部门领导为车辆安全第一责任人,因监督管理不利,出现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驾驶员责任:
1、准驾人员接到部门领导的派车后,必须按时出车,行车途中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
2、准驾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或违反车辆驾驶“十不准”制度造成交通事故的,准驾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取消驾驶工作岗位。
3、准驾人员必须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随时保持车内外清洁,若车辆出现故障,准驾人员需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及时维修,确保车辆车况良好。
4、准驾人员在驾车过程中若发生事故,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解决。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部门主管领导: (签字)
部门法定代表人: (签字)
驾驶员: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