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加油卡介绍信集合5篇

介绍信 时间:2021-09-05 手机网站

单位加油卡介绍信集合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介绍信,介绍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派人到其他单位联系工作、了解情况或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时用的函件。如何写一份恰当的介绍信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单位加油卡介绍信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单位加油卡介绍信 篇1

  为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实行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的要求,区财政、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经过反复调查,选择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加油服务商。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加油实施时间。自二○x年元月一日起,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到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站加油。

  二、定点加油办理方法。各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和申办人员(持管理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中国石化加油卡销售网点领取并填写《中国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加油卡客户申请表》,经申办人员签字后即可领卡。宜昌境内中国石化加油卡销售网点为:①批发配送部,胜利四路30号,电话x2;②王家河站,东山大道379-1号,电话6351302;③安达站, 亭区桃子冲居委会,电话x。

  各单位可采取现金和银行转账充值的.方式,将加油所需款项转入下列任一账户:

  户 名: xx

  账 号:xx

  开户行:三峡建行西楚支行

  账 号:xx

  开户行:三峡农行城中支行

  三、定点加油有关要求

  1、各单位在办理车辆加油卡,填写加油卡客户申请表时,必须在限制信息栏选择“限车牌号码”,确保一车一卡,专卡专用。

  2、驾驶员在油站加油时,要主动出示加油卡,严格执行油站管理规定,服从加油人员的安排,文明加油,主动配合油站完成加油工作。各定点加油站将按国家规定的油价售油,油站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车牌号码、油品标号后方可加油。

  3、驾驶员加油时,若发现油站有违规和服务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处理。

  4、区监察、审计、财政、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的有关规定,凡出现违规行为,一经查证落实,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单位将具体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不断改进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工作,从而达到规范管理、节约支出的目的。

单位加油卡介绍信 篇2

xx加油站:

  兹有我单位 同志于20xx年x月x日去你公司办理加油卡(含副卡)开户业务,请给予办理。我单位共有自有车辆x辆,已办理x张副卡,故需办理x张加油卡。

  我单位付款采用 方式,请开具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口普通发票。

  本单位确保所办主副卡仅限于本单位使用,如违反此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承担。

  此介绍信有限期x天。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单位加油卡介绍信 篇3

中国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

  兹有我单位 同志于20xx年xx月xx日去你公司办理加油卡(含副卡)开户业务,请给予办理。我单位共有自有车辆 辆,已办理 张副卡,故需办理 张加油卡。

  我单位付款采用xxx方式,请开具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口普通发票。

  本单位确保所办主副卡仅限于本单位使用,如违反此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承担。

  此介绍信有限期x天。

  (公章)

  经办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单位加油卡介绍信 篇4

xx加油站:

  兹有我单位 同志于20xx年xx月xx日去你公司办理加油卡(含副卡)开户业务,请给予办理。我单位共有自有车辆 辆,已办理 张副卡,故需办理 张加油卡。

  我单位付款采用 方式,请开具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口普通发票。

  本单位确保所办主副卡仅限于本单位使用,如违反此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承担。

  此介绍信有限期 天。

  此致

敬礼!

  介绍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单位加油卡介绍信 篇5

  介绍信

  兹有同志,前往中国石化北京分公司 ***加油站 发卡网点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事宜,该同志由我公司授权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办理指定经办人,如有变动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贵公司,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经办人身份证号:

  经办人联系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自愿选定指定开票网点名称(仅限一个):

  我公司承诺上述内容且提供的开票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若提供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或错误的,将承担有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章):

  20xx年 01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