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妇联建立劳动关系的维权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 时间:2021-09-04 手机网站

  当前,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一方面说明职工的维权意识有所增强,敢于与“老板”较真;另一方面也说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妇联维权工作任重而道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石。当前,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趋多样化,各种利益矛盾进一步显现,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发的劳动争议逐年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有的直接引发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了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建立妇联系统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目的是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及早发现劳动关系矛盾,及时化解劳动纠纷苗头,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工会和党、政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将争议苗头和事件隐患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好“第一报告人”。这是维权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是妇联工作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不仅是当前各级妇联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全盟企业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一件大事,认真负责的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建设和谐企业、和谐单位、和谐兴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企业劳动关系的变化,向上级工会和同级党政及时反馈信息、沟通情况、解决问题。向职工宣传有关劳动政策及法规,疏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渠道。劳动关系预警的运行机制的工作制度内容如下:

  1、情况收集制度。各级妇联劳动关系预警组织及预警员要定期关注和收集有关工作内容中所列的问题,作为劳动关系预警处理的重要依据。情况收集一般每季度一次。

  2、现状分析制度。定期召开情况分析会,研究本地本单位劳动关系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明确工作重点、措施和任务,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同级党、政汇报。分析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3、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矛盾以及本级劳动关系预警机制运作、处理情况,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并向同级党政报告。

  4、特别报告制度。对于有可能造成职工集体上访、罢工、集会等重特大情况,实行特别报告制度,基层妇联工作应及时向同级党政和上级妇联报告,并积极协助党政做好调处工作。

  5、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劳动关系预警机制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的要求。对应该履行的职责没有履行的,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各级劳动关系预警机制领导小组组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6、工作台帐制度。各级劳动关系预警机制领导小组应建立预警机制档案,对情况汇总、现状分析、情况处理及工作台帐应记录在案,指定专人管理。

  当前,劳动关系协调预警机制建设才刚刚起步,不少地方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1)责任不明确,队伍不健全。劳动关系协调预警机制建设,在企业里具体是落实到劳资料,还是落实到工会,职责不明。另外,一线职工中的预警信息员队伍不健全,不能及时有效地预测职工思想动态。

  (2)预警指标体系不完善,尤其是与职工队伍稳定密切相关的指标体系,如统计职工下岗、失业率、困难职工比例等指标不完善。虽然,劳动、统计、工会、民政等部门各有一套调查统计数据,但是标准口径不统一,缺乏动态管理及预测分析,给政府决策带来一定影响。工会组织的下岗、特困职工生活情况季报统计分析直接来自企业,准确性、科学性较高,但周期较长,对一定时期内的下岗、特困职工生活思想状况监测的触角不灵。

  (3)报忧信息尤其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渠道不畅。信息的逐级报送与事件的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目标责任制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信息报送中“有忧不报”的现象比较严重。同时,各有关信息部门之间在信息报送方面缺少应有的交流与协调,有的甚至从各自部门利益出发去分析报送中职工的动态、苗头或突发事件,影响事件本身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4)制度落实不到位。维护职工稳定工作多处于“年前松、年底紧”,“跟着节日跑”,不 是“干稳定”,而是“保稳定”与“压稳定”的尴尬局面,因而维护稳定的许多政策措施很难到位。

  处理劳动关系矛盾和问题的方式途径有:

  第一,建立健全基层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各级工会在提高工会组建率的同时,要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同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大型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公司组织结构形式,建立多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巩固和完善现有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落实调解组织的办公经费和人员等,确保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各级工会要在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预警机制,完善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地方劳动争议信息协调制度等,发挥工会信访部门和“12351”职工维权热线的作用;及时排查处置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事件的隐患,对矛盾可能激化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以便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社会不稳定现象和事件的发生。

  第二,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劳动争议调处指导委员会。在市、区级建立健全由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法院)领导组成的劳动争议调处指导委员会,探索建立有效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机制,协调各方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完善由劳动部门、司法部门和工会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调处联动机制,受理重大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基层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工会要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监督活动,形成群众性的监督网络和监督机制;探索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建议书等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检查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参与处理伤亡事故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配合各级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工作,并推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与监督,对工会反映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工作力度,实现监督检查工作的长效机制;要针对劳动关系薄弱环节,配合开展各种执法检查和法律监督,重点检查、重点监督。地方工会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推动开展有关专项监察;有关部门对工会反映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

  目前,对于引发职工劳动争议的因素,特别是下岗、失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一时难以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因而职工突发事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反复性,而且往往一次比一次更具规模,组织性和破坏性更强,处理难度也更大。为了防止突发事件的反复出现,建立健全跟踪反馈机制尤为必要。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兑现政策,对一时难以完全解决的,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求得职工群众的谅解。要以事件为教材,向职工群众进行一次法制、道德教育,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防止发生类似事件。同时,要及时发现和掌握职工中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并尽快妥善处理,真正实现处理一件事,安定一大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