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校医院就诊:
每医疗年度校医院就诊费用的前100元(随市医疗保险政策及时调整)按照50%的比例报销(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超额费用学生本人承担。
六、注意事项:
1、所有在私立医院及门诊、药店等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2、交通事故发生的不予报销。
3、美容矫正类治疗不予报销,比如:近视、弱视、斜视、拔牙、镶牙、补牙、整容等。
4、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酒精中毒、吸毒、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应市医保处要求:在校大学生尽量不要独自上交医保材料,有需报销的材料请先交予本学院医疗保险负责人(学校一般每月会定期收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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