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及所辖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一个医保年度内,绍兴市本级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
1、起付标准至5万元:
(1)、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
(2)、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
2、5万元至10万元:
(1)、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2)、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
3、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现为24万元。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400元;
报销比例:
一个医保年度内,绍兴市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
起付标准4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以下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70%,退休人员报销8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70%。
城乡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 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00元。特殊病种门诊的起付标准为4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一)成年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报销8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75%;
(二)未成年人(学生)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报销85%,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80%;6万元以上至20万元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报销95%,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9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30%,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报销45%。
报销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
绍兴各区县市的医保局